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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暂行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 2020-05-13 15:32:47

作者: 石家庄市企业联合会、石家庄市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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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会费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12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本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促进本会健康发展,更好的为会员企业和企业家服务,根据国家及省、市民政、财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会费,是指在国家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据本会章程,向会员收取的,用于开展正常活动的款额。收取的会费,用于围绕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二、会费缴纳标准:

(一)团体会员

常务副会长企业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副会长企业每年3000元;常务理事企业每年2000元;理事企业每年1000元。

上述缴纳数额为最低限额,为支持我会工作,可资助多交,突出者在年会上表彰奖励。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批准免交或少交会费。


(二)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三)缴纳会费时间:每年五月底以前将会费送交或汇至本会秘书处。


三、会费开支范围:

(一)会务开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论文、成果发布会等会务费用开支。

(二)资料编印开支:本会会刊《东方商人》、论文汇编、会务文集、协会文件等所发生的印刷、邮寄费用。

(三)各项交往活动开支:本会和兄弟省、学术交流、联谊互访、接待上级部门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参加国家及省相关会议费用开支。

(四)培训开支:本会组织培训班、学术报告、授课费、场地租赁等费用。

(五)行政经费开支:信件往来、差旅、办公等费用开支。

(六)表彰、奖励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企业优秀中层管理者、协会先进工作者等所发生的专家评审、宣传、会议、证书奖品、场地租赁等费用开支。

(七)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

(八)向国家及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缴纳会费。


四、会费管理:

(一)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财务部门管理。

(二)协会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项目开支报会长批准。

(三)会费收支情况由秘书长定期向会长报告。

(四)每年向理事会作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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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311-8925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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