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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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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企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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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13日石家庄市企业联合会、石家庄市企业家协会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本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促进本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国家及省、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 一、会费

会费是指在国家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据本会章程向会员收取的用于开展正常活动的款额。

二、会费收取标准

会    员  2000元/年;

理    事  4000元/年;

常务理事  6000元/年;

副 会 长  10000元/年。

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 三、本届会费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自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本会免收新老会员当期会费。

四、每年12月份为会费收缴月

本届理事会五年任期内,每年12月份集中收缴会费,一次性预收下年度全额会费,会员于12月份完成缴费。

五、会费收缴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缴工作。每年11月底,秘书处通知会员缴费。对12 月份未完成会费缴纳的,视为不履行会员义务进行备注;对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的,视作自动退会处理。

六、新入会会员会费收缴

自2023年1月1日起,每年6月30日前新入会会员,入会当月一次性缴纳全年会费;7月1日后入会的,入会当月一次性缴纳半年会费。

七、会费可缓减免

会员企业确有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由秘书处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缓交、减交、免交。

八、会费使用范围

会费只能用于围绕本会职能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和办公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九、会费管理

本会经费预算和重大支出项目报会长办公会批准。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作财务决算报告。日常经费支出由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定期向常务副会长、会长报告会费收支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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