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20-05-15 17:25:22
作者: 石家庄市企业联合会、石家庄市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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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石家庄市企业联合会(英译:SJZ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缩写SEC)石家庄市企业家协会(英译:SJZ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缩写:SEDA).
第二条 石家庄市企业联合会、石家庄市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市企协),是以企业、企业 家(企业经营管理者)为主体,有经济专家、法律学者、新闻工作者等热心企业发展的个人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要求,团结、联合企业界及社会各界,充分发挥政府联系企业、企业家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推进 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推进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素质建设,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石家庄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展各项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石家庄市企业家协会联合党支部,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上级党委:中共石家庄市社会组织党委。
第五条 石家庄市企业联合会、石家庄市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石家庄市企协)接受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社团管理机关石家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中山东路17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开展工作,业务范围是:
(一)推动会员企业和企业家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推广企业管理现代化理论及创新实践,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以市委、市政府经济方针政策为指导,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制定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信息和参考依据;认真落实民政部财综【2016】54号文件有关“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促进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持续提升,发挥社会组织的 独特优势”的精神,积极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事项,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三)增强企业和企业家(经营管理者)法制意识,引导企业家学法、守法,积极支持企业依法维护和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由本会和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总工会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代表企业和企业家参加有关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受国家和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指导,为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服务。
(五)大力推进“石家庄市100强企业”排序和石家庄市入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企业500强”等推荐工作。组织表彰宣传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和有突出 贡献的企业家活动;组织开展优秀论著、优秀论文和优秀企协工作者评选活动。
(六)沟通政府与企业间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做好政府委托的工作。
(七)加强、改进并充实培训、咨询、信息等服务职能,开拓发展新的服务功能及领域。
(八)加强横向经济联系,组织企业家参加国内外考察和交流活动。
(九)密切与各兄弟协会的合作,对市辖各企协、企业家协会的建设发挥业务指导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驻石家庄市的各行业、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和企业的法人代表,以及关心、支持企业和企业家工作的经济界、新闻界、政法界的领导与专家,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本会活动,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所在单位签章,报本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企业加入本会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企业法人代表为团体会员代表。
(二)凡团体会员代表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后,其本人可保留为个人会员。
(三)非团体会员均可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优先索取本会的书刊和资料;
(五)会员的论著在本会主办的内资上有优先发表权;
(六)有权要求本会对企业进行法律咨询诊断,帮助解决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七)有权要求本会对本企业进行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关心本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热情支持本会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随时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情况;
(四)及时向本会提交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团体会员须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将其协会职务由高职调为低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开展学术交流,评选和颁发本会年会奖。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新一 届负责人产生后,应于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建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经济实体;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在本会担任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者,如因工作变动离开原 单位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原单位可推荐新的人选并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廉洁、政治素养;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提名党政领导干部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时,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组织部门审批或备案,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本章程选举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由会长提名聘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可由本会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同时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研究本会发展中重大问题和会员代表大会期间本会组织重要调整事项,秘书长提交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个机构展开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个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个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人;
(五)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 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开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成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并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